校园公告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章程

发布日期:2016-12-23 阅览次数: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章程

  序  言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成立于1985年,2007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原乌鲁木齐职业大学与乌鲁木齐成人教育学院合并组建了新的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校是自治区示范性高职院校和国家骨干高职院校。

  建校以来,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秉承“面向市场,校企合作,突出特色,服务地方”的办学方针,适应区域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以新疆第三产业(现代服务业)职教园区和乌鲁木齐职教集团为平台,坚持多元化发展模式,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积极开展面向终身教育的职业技术技能培训,保持双语教师培训和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特色优势,以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己任,积极为区域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提供人才、技术、智力支持,努力建成特色鲜明、区内一流、全国有影响的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制度,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推进学校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乌鲁木齐职业大学,英文名称为URUMQI  VOCATIONAL  UNIVERSITY。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幸福路723号,设有校本部、西校区、青年路校区、五星路校区和祥云校区五个校区。

  第三条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为独立设置的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管理,实行区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模式,在业务上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和乌鲁木齐市教育局的指导。学校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以服务乌昌地区及自治区第三产业(现代服务业)为重点,大力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兴校、科研强校、特色发展、品牌创建”五大战略,积极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办学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升学校服务社会能力,提高学校办学水平,扩大学校影响力。

  第五条  学校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作为办学的生命线,始终坚持教学工作中心地位,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办学理念,以教育教学改革和质量工程建设为抓手,不断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模式运行。

  第七条  学校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第二章  学校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中国共产党乌鲁木齐市委员会任命产生。学校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高等学校党委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对学校重要事务进行集体决策,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确保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全过程,大力实施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实践活动,积极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筑牢各民族师生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思想基础,积极推进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六)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八)按照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头脑,坚定师生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九)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中国共产党乌鲁木齐职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 由中国共产党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中国共产党乌鲁木齐市委员会任命产生,并向学校党委报告工作。学校党的代表大会和学校党委有权调整和增选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学校党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学校纪委书记和副书记由上级纪委提名并与上级组织部门按程序考察,经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每年向学校党委报告工作,并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报告工作。

  (二)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四)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五)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六)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证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党委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行使职权,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学校发展战略、规划、计划,组织制定(订)学校管理规章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命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依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按照教育发展规律和学校实际,组织实施有关人才培养、教育教学与改革、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等各项活动,努力实现学校党委研究确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目标;

  (四)提出并组织实施学校事业发展、学科与专业建设、人事制度改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案。负责教师队伍建设,对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聘用或解聘,实施必要的行政奖励与惩处;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管理,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六)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七)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就业工作;

  (八)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履行其他授权的行政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校长行使职权时涉及学校发展规划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事业发展、人事制度改革、人才队伍建设,以及日常行政事务和师生管理的重大事项决策时,在充分讨论、论证的基础上,应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十三条  学校领导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部)的相关人员研究分管工作范围的相关具体议题,会议应以贯彻落实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为议事内容。会议研究内容涉及多个分管领导的应事先沟通,共同主持召开。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术委员会,制定章程,支持其按照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是学校进行学术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和决策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门咨询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咨询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方式产生。委员一般应具有教授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按相关程序选举产生。当教授人数不足时,可适当放宽标准,人员可由本校专家以及特聘其他部门、企业、行业的专家共同组成。每届委员21人,任期一般为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3届。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审议学校发展战略、规划;

  (二)审议学科、专业设置,论证教学、科研重大计划实施方案及其项目立项;

  (三)评定教学、科研成果;

  (四)评审“领军人才、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等优秀拔尖人才,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五)仲裁各类涉及学术评价、违犯学术道德规范处理的争议事项;

  (六)其他由学校交办学术委员会研究、咨询、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保障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法参与、监督学校管理事务。学校应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管理运行机制,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校院(系、部)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凡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均具有当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指导方针,确保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发挥教职工主力军作用的重要平台。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责。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以及相应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换届一次,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校长工作报告和有关重大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院(系、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责。

  第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由学校团委负责组织实施。学生代表大会每三年换届一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代行其职责,负责落实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参与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应积极推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院(系、部)务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专业建设和教学管理的需要设置二级学院(系、部)、研究中心(所)等教学、科研机构。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学院(系、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办学。

  第二十一条  学院(系、部)内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确定本院(系、部)的重大事务,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规章制度、决定和决议,积极推进院(系、部)的改革和发展。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职责和议题内容,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总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或院长(系主任)召集并主持。党政联席会议法定成员应包括院(系、部)领导和学术委员会主任、教研室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学工办主任。党政联席会议应到会人员必须达到2/3以上时才能召开,必须有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时方可做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院(系、部)党总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负责党员发展和管理、基层党组织建设等党务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学院(系、部)院长(系主任、部长)全面负责本院(系、部)的行政管理工作。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分管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院(系、部)应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项目、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或业务指导。学院(系、部)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院长(系主任、部长)或院长(系主任、部长)提名的其他人员担任,成员应具有高级职称。学院(系、部)应设立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年。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学院(系、部)内设机构必须按照学校及学院(系、部)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立理事会,作为校、政、行、企合作办学的咨议机构,为学校发展、人才培养、校企合作等重大问题提供咨询,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联系与合作,帮助筹措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成员由学校法人代表、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中层干部、教师等代表和来自政府、行业企业的人员按照各三分之一原则组成。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理事会成员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从乌鲁木齐职业大学获得经济利益。理事会理事长由政府主管教育的领导或热爱职业教育事业的社会名流担任,常务副理事长1名,由学校的法人代表担任。理事会秘书处设在乌鲁木齐职业大学。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院(系、部)与企业、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合作举办特色学院和职业培训机构,吸引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在院(系、部)建设各种形式的工作室,开展校企合作协同创新、协同育人,共建技术创新与服务平台和生产性实训基地。支持学院(系、部)开展中高职衔接、专业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师队伍建设,通过合作办学等形式,优化办学资源。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各机构应根据学校规定认真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三十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三章  学校办学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实施的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全日制专科层次的职业教育为主,同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探索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多种实现形式,培养现代服务业等相关领域的应用技术型人才。根据社会需要和资源情况举办成人学历教育,同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职业技术技能培训,加强社区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制定各学历层次的学业标准、基本修业年限及学生入学资格,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普通专科层次学生学制为3年,参加民语言考试学生需经过一年汉语言预科学习,成绩合格后方可进入专业学习,但预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制。对于取得学籍、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学校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市场需求,及时制(修)订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确保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有效实施。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应坚持立德树人,积极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强化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相对接的教育教学活动,推行项目教学、案例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等教学模式,注重提高学生职业素养,强化技术技能训练,加强和改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科学、合理,符合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布局,适应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需要,有利于推进专业设置与职业标准相衔接,形成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联动开发机制。专业设置与调整的重点要面向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社会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学校应建立健全以院(系、部)为主的专业建设目标责任制,并通过实施重点专业建设计划,加强特色、优势专业建设,努力形成具有区域特征、行业特点的专业群。

  第三十五条  课程建设是专业建设和提高教学质量的基础,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和学院(系、部)应高度重视课程建设,将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作为教育教学改革的重点,建立健全以教研室为主的课程建设目标责任制,不断加强和完善由课程评估、重点课程建设、精品课程建设组成的三级课程建设体系,积极推进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相衔接。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实行学分制,建立以学分制和绩点为核心的教学宏观管理体系。各院(系)应积极推行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加强课堂教学管理,保证课堂教学质量,把专业实习实训、社会实践以及国防教育、军事训练等作为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切实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与技术技能。

  第三十七条  学校和学院(系、部)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实施校院两级督导制度,通过听课评课制度、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对教学质量实施进行宏观指导与监督。督导结果作为评定教学工作成效、考核教师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教学单位要不断加强教研室建设,建立健全教研室活动制度,充分发挥教研室在教育教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活动中的主导作用。

  第三十九条  学校有计划的推进信息化建设,构建数字化校园,建设学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促进各部门管理信息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学校和学院(系、部)应重视网络学习平台建设,积极推动网络课程资源在教学中的应用,建立以学生使用和学习成效为核心的网上数字资源,不断提升师生运用网络资源学习的能力。

  第四十条  学校和学院(系、部)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并保证实训设备配置水平与技术进步要求更加适应,同时多层次构建校企合作平台,深化校企合作形式,探索“引企入校”、“入企办学”等多种校企合作模式,不断改善实训实习条件。

  第四十一条  学院(系、部)按照教学要求选用全国统编优秀教材和国家教育部推荐教材,同时积极开发地方特色教材。

  第四十二条  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校科研创新与服务工作必须坚持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以科技成果推广、生产技术服务、科技咨询和技术开发等应用性研究和服务为重点。学校根据需要批准设立专门科研创新与服务机构从事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作,鼓励和支持师生面向区域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开展科研创新与服务活动,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科研管理与科技奖励制度。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受聘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并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管理模式,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校内教师必须有教师资格证书,企业兼职教师必须有3年企(事)业经历证书(明),才能从事教学工作。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新进教师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学位或高级职称。

  第四十五条  在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学校与受聘教职工应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用工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各方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违约方应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学校各部门须明确告知被聘用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四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核心,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符合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激励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师社会服务的制度与政策,引导教师面向行业企业开展技术服务。

  第四十八条  教师必须按规定完成相应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量,因个人原因连续两年不能完成规定工作量者,学院(系、部)可以解除其岗位聘用合同。对按时完成教学、科研工作量者,应按规定给予其工资、福利待遇及津贴。

  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和下企业实践锻炼,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待遇。

  第五十条  学校鼓励和引导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向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不断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和管理水平,并督促其贯彻落实“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思想,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按时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及津贴。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定期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聘用、晋级、奖惩、解聘。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

  (四)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聘用、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学校章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三)勤奋工作,尽职尽责;爱护、关心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聘用、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并采取积极措施,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学习条件和生活待遇。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的教职工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教职工应按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的有关规定,实施教职工退休、转岗、待岗、辞退、解聘制度。

  第五章  学生

  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或自治区招生规定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接受教育,按规定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图书资料等;

  (二)按规定申请转学、休学、复学、退学;

  (三)按规定公平享受国家、自治区、学校等各级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按规定完成学业后获得毕业证书;

  (五)对学校的处分、处理等涉及自身利益的决定提出异议或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生命;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自觉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保持学生之间、学生与教职工之间的和谐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第六十  学生按照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

  第六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创业创新和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管理部门和学院(系、部)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应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积极引导和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研、文化、体育等活动。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社团组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组织或参加社团活动,并服从学校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困难学生资助制度,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设立奖学金制度,引导学生勤奋学习,立志成才。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内容,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职业资格证者,没有违反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没有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六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在完成主修课学习任务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成绩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辅修证书。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应按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不断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弘扬爱国爱疆、团结奉献、勤劳互助、开放进取的新疆精神,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六章  投入与保障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实行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学生缴纳学费为辅、并通过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资金的经费投入和保障机制。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生均拨款、财政专项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七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办学单位和所属经济实体按照有利于增强学院(系、部)服务社会功能、扩大社会影响力和显示度的原则,通过合法渠道利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人力资源、科研成果等进行人才、知识、技术的应用与服务活动。学院(系、部)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教育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分红等渠道获取事业收入,用于学院(系部)的办学活动。

  第七十一条  学校可按规定接受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校的合法捐赠,用于学校的办学活动。

  第七十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一级财务管理体制,由财务处统一编制学校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并实行统收统支。学校财务管理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不断规范内部财经制度,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制度、部门经费预算管理制度、经费使用依法公开与绩效考评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等,强化财务运行管理,保证资金运行安全。财务处应按照校务公开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将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向教代会报告。

  第七十三条  学校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制度,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学校固定资产,并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资产专人保管和定期清查制度,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制度,建立资产使用成本分担机制和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不断深化后勤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后勤社会化服务,不断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学、科研、师生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系统和教育技术现代化建设、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需求。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等的合作,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提升学校社会服务能力。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重点在新疆第三产业(现代服务业)职教园区和乌鲁木齐职教集团体系建设中,开展产学研创新与服务,实施中高职衔接办学,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发起、组织、参加国际国内产学研联盟和合作,开展协同创新,协同育人。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

  第七十九条  学校按照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要求,充分发挥学校资源优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转移的需要,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类型的专业岗位培训,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和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加强社区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

  第八十条  学校校友包括: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和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名誉教授。学校成立校友会,充分发挥校友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学校的发展提供支持。

  第八章 申诉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和学生申诉制度。教职工和学生对处罚有异议,可以向申诉机构提出申诉。申诉机构受理后,应详加核实、公正裁决。

  第八十二条  学校成立“乌鲁木齐职业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作为教职工申诉机构,成员由工会委员、教职工代表及各职能处室领导组成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认可,主要职责为:就教师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发生的纠纷,或者对学校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进行调处,做出申诉结论或调解意见。成立“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为学生申诉机构,成员由学校领导、纪检监察室、学生代表、教师代表、团委、学工部、教务处等相关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主要职责为: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申诉机构办公室设在学校纪检监察室。

  第八十三条  申诉教职工或学生应在规定的申诉时效期内书面向申诉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申诉委员会应在规定工作日内给予申诉教职工或学生书面答复。

  第八十四条  根据申诉具体情况,学校的教职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取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进行复查和调查。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五条  学校的校训为:励志、笃学、强技、尚行。

  第八十六条  学校的校风为: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厚德载物、自强不息。

  第八十七条  学校的教风为:言传身教、知行统一、团结协作、奋发有为。

  第八十八条  学校的学风为:勤奋学习、勇于实践、尊师重教、明礼诚信。

  第八十九条  学校的校标为:

  

  其寓意是:图形构造主题为红色,代表热情向上,积极进取;图形构造为汉语拼音字母“WD”,为乌鲁木齐职业大学的汉语拼音缩写;圆弧内图形构造为运动的人体,既代表青春、活泼、进取的青年学生,又彰显学校重视技术技能教育;图形下面为一条金色的图案,代表职业大学走过的光辉历程。

  第九十条  学校的校歌:《前进职大》。

  第九十一条  学校以每年的公历9月12日作为校庆日。

  第九十二条  学校的网址:http://www.uvu.edu.cn